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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笼统了,你需要知道你的“特殊应付账款”。
可以确定账户会计的具体内容和当年发生的具体业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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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计入“特殊应付账款”账户,则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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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我们还将查看有关分配资金使用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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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人民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能提供特定资金特定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资金拨款部门对第一部门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者特定管理要求的资金;
(三)企业应当对资金和资金支出分别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用于支出的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返还已拨出资金的财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自取得资金之日起第六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财政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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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下都有长期应付账款,这些长期账款有的可能还能支付,有的甚至可能找不到联系人,对方也可能已经记下了损失,导致无法支付这些款项。
例如,企业A在清理往来账目时,发现一笔应付账款被过账为B公司,负责人已经换了好几次,无法联系到对方的公司B公司,但在网上查询B公司信息时,发现公司已经注销。 A公司无力支付应付款项。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这种应缴税款呢? 简单来说,就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先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6条列举了9种收入形式,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并没有明确说明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是收入,但第9种情况写成“其他收入”,底部条款,所以不可能说不能支付的应付款不属于征税范围所得的梁藻消费税按本规定规定缴纳。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解释了上文第6点中的“其他收入”的第九种形式,其中明确包括了“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
那么,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清楚,这种应缴税款,即所得税法中的其他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那么如何把握无法支付的应付金额呢? 换言之,什么样的钱可以算作无法支付的款项,有没有判断什么钱可以判定的标准?
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南》中,有相关答案。 文件中指出,企业作为当事人,应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然后由企业判断应付金额是否无法支付。
因为企业想认为这些应付账款是交不清的,那么就需要缴纳贺税,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它不会做这个决定,宁愿保留在账上。
但税务局没有这样做。
因此,税务局也会有自己的身份认定标准,这也可以说是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1、债权人为自然人,债权人失踪或死亡。
2、债权人为法人的,债权人被取消或破产。
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债务人确实无力支付,将这部分无法偿还的未偿付款项计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知道税务局的这个标准,那么至少应该按照税务局的标准,当知道债权人有这种情况时,就应该将长期应付账款确认为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在纳税年度内办理专项加扣扣除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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