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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传承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梳理,把握了西方法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理论脉络,以期为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作出有益的探索。
根据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方法》中对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西方法哲学除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理论和中世纪的法律哲学外,主要包括: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和演化法、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学法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和价值导向法学的复兴。沈宗陵教授主要讲解了近代西方法学中的新自然法和价值法、分析实证法、社会学法和其他法学。
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中的叙述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分类和这种分类下整个流派的图景。 这种现象可能是由于无法交错安排不同学说的判例的结果。 精确分类是自然科学中一大发展的方法,法学的分类也促进了法学学科的建构和完整性,但不可能从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角度区分在不同理论前提下形成的各种理论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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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d
社会法学派是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为研究方法,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强调社会生活因素对法律影响的学派。 选项 A 不正确。 分析法学派是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研究方法,将视角转向法学现实的法学派。
相信法律是君主的命令。 历史法学派认为,自古以来,法律就同语言、习俗、政治一样,一直是民族精神、民族认同和人民共同意识的体现。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将法律的本质归因于人类的理性和自然。 选项c是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创造的,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选项 d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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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反映社会主体在亩链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的需要和利益的主张,法律是对社会主体主张的确认和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是国家的意志。 事实上,国家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和国家权力之间没有直接和必要的联系。 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关系,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国家权力所支撑的院子。
法律对某些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它是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社会主体的主张,也是法律的愿望、倾向和态度。 另一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
介绍。 根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家以书面形式制定和颁布,并具有法律效力。 它包括人民大会通过的法律、参议院的决议、皇帝的皇帝法令、地方法官的公告、法学家的回答等。
不成文法是国家承认过去存在的习惯或做法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它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常见做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这种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不成文习惯法也可以由国家以书面形式成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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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学派是指以体现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标准,坚持正义的自然法。
绝对的回归,相信真实。
回答:存在于人类头脑中的自然法则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和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自然法,而不是从人类的协议中产生的规则本身。
2.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流派。 因此,它也被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研究的范围仅限于实在法,适当的法律和道德应该在伦理学中研究。 法律是国家主权者的秩序,是一个“封闭的逻辑系统”。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问题,他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影响法律的现实性。
由此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导出,恶法也是法的观点,这也是它与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区别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的非法性,以及基于自然法和道德的法的合理性。
3.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标准出发,将传统的法学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方法相结合,研究法律现象。 它是一门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融合的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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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在抄袭法律、攻击的合法性方面更强。
即立法、分工。
白法、执法法、法则,以及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本身,都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并认为在实在法之上有更高的标准,那就是权利法,一切不符合权利法的实在法都不是真正的法, 即“恶法不法”;
分析实证主义学派更强调法律,认为具有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立法程序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真正的法律; 但是,它缺乏对立法权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实在法本身的合法性的考虑,因此它是“坏法也是法”,如德国法西斯主义的《消除人民苦难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首先承认法律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着法律的发展,但同时又强调法律对社会具有积极和适得其反的作用。 人们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法律,即达到立法的目的并对人类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反之亦然,不是真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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