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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共同行使行政权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涉嫌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托的行政机关是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撤销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的行政机关为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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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19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是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某人严重犯罪嫌疑被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没有犯罪的人被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在再审游行中将判决改判为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第二审判决改为无罪的,由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因此:(一)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有义务支付赔偿金的机关。
3.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是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四)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是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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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所称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使职权而遭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赔偿义务是有区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国家赔偿。 负有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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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向国家要求经济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机构或者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部门、公务员等在职业务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赔偿责任。
2.民事赔偿义务机关:指法院或其职能部门、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民事调解机构等。
3.负有刑事赔偿义务的机关:指刑事司法机关对因司法失误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被害人,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赔偿义务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机关是指被国家赔偿的受害者提出赔偿申请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而不是直接给予赔偿的机关。 换言之,能否获得经济赔偿,仍需经过诉讼和审判程序,获得有效的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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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指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以及负有赔偿义务的具体行政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部委、省人民第一及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对象的行政机关。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机关应当负责具体的国家赔偿义务,包括经济补偿、审判补偿、政策补偿、行政链条完成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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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赔偿的机关是指国家财政部门,或者国家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保障局等其他部门。 他们负责赔偿遭受损害或损失的公民,或对禅宗起源有合法权益的组织,并得到国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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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义务支付报酬的机关通常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 在具体赔偿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由哪个具体机关、单位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由第一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烧毁是由企业造成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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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重大财产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关,由国家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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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所称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职权造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受到损害,依法给予赔偿的国家机关。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不同。
有义务赔偿的当局:
1. 侦查机构;
2、检察院;
3、判决轮换分配权限;
4.监狱管理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国家赔偿。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依照本法规定的分配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 >>>More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确认机关负有赔偿义务的规则如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行政机关作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力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赋予其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授权组织承担赔偿义务; (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受托行政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五)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没有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应当撤销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 (六)机关复议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