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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要求将录音作为证据需要对方同意,但不能非法获取或侵犯他人隐私。
1.录音、视频等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调查、调取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如果难以提供原始承运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限制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 胁迫等,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证方式不能视为非法证据,只要证据不是通过拘押、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或者是通过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证据应当认定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录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判决证据。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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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用作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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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您的问题相关,就可以用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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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与领导的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录音内容真实合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声明;(二)书面证据; (3)圆周率被篡改的证据;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 验尸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是真实的,然后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1)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验尸记录及现场记录。
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证据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面证据;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 验尸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是真实的,然后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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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重要的是它的合法性,而且必须真实、客观、有效。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限制》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并且,根据第70条,将其定义为“无可置疑的音像材料或经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音像材料核实的副本”作为证明情节。
因此,要使录音证据成为裁判的依据,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制,并且双方的谈话录音在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一种有意识的、自由的意图表达; 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录音证据有良好的技术要求,对话者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经编辑或虚构,内容没有改变,没有疑问,有其他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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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通话录音就可以作为法庭起诉的证据。
1. **获取录音的方法应合法。 录音人不得受到胁迫、胁迫,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效。
2、记录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被记录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第三款 有其他证据支持,依法取得的、无可置疑的音像资料或者复制品,经证明与音像资料相符的,被询问当事人提出异议,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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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属实的录音被计为证据。 录音制品应当是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是真实的,然后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面证据;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8) 验尸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验证是真实的,然后才能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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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醉酒时说的话被记录为证据。 但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某些限制》第68条限制了: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规定的限制是“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无可置疑的,或经核证与该音像材料相符的复制品”,具有证明力。 因此,要使记录证据成为裁判的依据,必须满足两个要求:
第一,取得录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制,当事人谈话的录音在当时不受限制,是自觉的、自由的意图的表达,是善意的、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是录音证据有良好的技术要求,对话者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经编辑或虚构,内容没有改变,没有疑问,有其他证据支持。
醉酒时说的话被记录为证据。 但是,《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若干限制》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70条规定的限制是“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无可置疑的,或经核证与该音像材料相符的复制品”,具有证明力。 因此,要使录音证据成为裁判的依据,必须满足两个要求:第一,录音证据的掩埋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制,当时双方谈话的录音不受限制,是一种有意识的、自由的意图表达; 善意和必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二是录音证据有良好的技术要求,对话者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经编辑或虚构,内容没有改变,没有疑问,有其他证据支持。
醉酒时说的话可以被记录下来作为证据吗?
当她喝醉了,在睡梦中,她引导,她说的就是证据。
它可以用作证据,但证明力是有限的。
什么情况。
你能看出你神志不清吗?
我不记得我说了什么。
我不知道。 如果它模棱两可且明显神志不清,则可以将其排除在其证明效力之外。
废话。 这种证明力非常低。
它通常不被用作证据。
直接去,带上你的身份证件就好了,以前会要求你填写表格,你填完就可以填写了,借条和录音基本没问题,如果不够,劳动局会帮你收集证据。 建议大家尽快去,这个时候要严格控制,严把关。
董事会由负责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业务决策和业务执行的董事组成。 传统上,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公司的创始人。 但实际上,总经理的级别还是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More
我以前就是这样,也就是初中的时候,我会很内向,和女生说话都会脸红,别说班上漂亮的女生了,不说话看到她们就会脸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