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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办案人员宣读,当事人确认后可以按指纹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当事人查阅民事案件资料的规定》(法世〔2002〕39号)规定:
为保障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现就诉讼当事人查阅本案有关资料的范围和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但是,诉讼当事人查阅案件资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查阅已经结案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阅读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的,应当事先与案件书记员或者审判员联系; 与已经审理结案的案件有关的资料,应当联系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诉讼当事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审查有关案件材料的人员应当填写阅读表,用于审查相关案件材料。
第五条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查阅案件材料,仅限于案件审理卷宗和执行卷宗的主要卷宗,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和各种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结束后,可以查阅案件审理卷宗的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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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店员读给你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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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笔录不能如实记载庭审真实情况的,书记员可以拒绝签字,并要求书记员变更签字;
2.如果已经签了庭审笔录,那就比较麻烦了。 如果法官同意修正案,可以更改,但如果不同意,则很难更改。 因为签字是对庭审记录的背书,所以必须仔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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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如果不签字,可以请店员改正或签字时自己做。 您可以联系处理此案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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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店员进行更正。
具体来说,可以提交给办事员,因为错误很明显,一般会同意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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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并有审判员、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当庭宣读或者五日内宣读。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充、更正。
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规定,发现庭审笔录有错误、遗漏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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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更多,我见过的派对也更多。 看到来来往往的各方,各有各的需求,我感慨万千。 不是每一方的主张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请对律师好一点,这肯定会有助于赢得官司。
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你的律师说实话。 受人托付,忠于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不遗余力地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依据,然后梳理维权思路。 隐瞒甚至向律师撒谎会让你的一方在法庭上处于被动地位,并可能输掉官司。 **,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坐在中间,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对事实看得很清楚。 法官还会向当事人询问一些事实,当事人一般不能向法官隐瞒。 前后矛盾的叙述会让法官怀疑双方所说的话的可信度。
2、注意听评委提问,简单明了的评委提问。 不要回答你的问题,也不要重复冗长的话。 3.服从法官的命令,强行与基地旅交谈。
庭审开始时,一般会核对出庭当事人的身份,宣读程序权利义务,提出回避申请; 然后进入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和盘问; 然后是法庭辩论; 最后,双方将作总结发言。 如果这个人的发言被法官制止,要么是已经说过,要么是法官认为没有必要,要么不是说话的时候,以后还有机会说。 4.控制你的情绪。
在法庭上,几乎没有对手客观诚实地说话的情况。 作为一名律师,这并不奇怪。 但各方往往受不了。
一听说对方黑白两色,他大怒,立马反驳,急于翻座,拼命拼搏。 这不仅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判,而且在法官的脑海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认为你忽视了法官的存在。 没有必要这样做。
现在案件已经到了法庭,应该相信,审理此案的法官,高高挂着镜子,自然会给双方一个公正的判决。 第五,不要揣测,不要添麻烦。 在审判结束时,法官通常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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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1.第一审程序新增证据包括: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仍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证据的。 二、二审程序中新增的证据包括:
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不予批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批准和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审理前或者审理期间提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审理前或者审理期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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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将其提交给法院就足够了。 根据法院给出的举证通知书,如果有举证的时限,一般为30天,也可能是简易程序下的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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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可以提交新证据吗?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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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接受,则意味着它被承认,经双方交叉询问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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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在试用结束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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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否有效以及证据是否成立取决于盘问的结果。 所以通知你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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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在法院宣判之前提供的证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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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如果你不了解法律,你就不会知道你是否看更多的电视。
港台电影,这还不是最后一刻发来最新最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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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交叉询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第一审程序新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仍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证据的。
第二审程序新增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不予批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批准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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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超过举证期限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不能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审查。
3、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答辩,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也有其他做法,例如,如果原先适用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应给予当事人新的依法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合乎逻辑地提交新获得的证据;此外,如果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给双方单独举证和重组**的期限的做法。 事实上,这些替代方法旨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审判资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上述替代办法,那么在一审举证的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认定,只要相应的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一审法院将不再组织新的证据交叉询问; 在二审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盘问,法院将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盘问。 终审判决后,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变更原判决。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这种再审中,原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被视为错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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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逾期向法院提交举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不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
魏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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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除非对方同意对证据进行盘问,否则不应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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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新证据后,如果有新的印章,就会加强,但在原证据上加盖公章的效果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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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拒绝签字,也可以在笔录上做笔录,也可以申请补充和更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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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庭审笔录与实际陈述有出入,可向法院申请补正或修改,法院不予修改的,可以驳回该字。 拒不签字盖章的,法院将注明案情,并附在案卷中。 庭审笔录是法院庭审活动的记录,与是否复查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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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定要拒绝签字! 无需再**了! 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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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新的证据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或者超过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后再次提交的证据,不得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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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法官,去找法官,看看法官对证据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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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未出庭。
(一)民事案件可以延期审理;
(二)刑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理由消失后恢复审理。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作为撤销诉讼处理。
原告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人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开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休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审理:
(一)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三)需要通知新证人出庭、收集新证据、重新鉴定、验尸或者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06条.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延长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逃跑的;
(三)自诉人身患重病,不能出庭,未委托诉讼人出庭的;
d) 出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判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判的期限不包括在审判时限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8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庭的,可以作为撤销诉讼处理;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开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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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出庭,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拒绝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将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开法庭的,可以作为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人被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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