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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很丰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电子证据”在日常生活中数量众多、广泛存在,在庞大的信息储备中寻找有用证据无疑是大海捞针。
电子证据“是脆弱的。 由于电子证据必须借助存储设备进行存储,因此高度依赖于存储介质的安全性。 有意或无意的删除、网络病毒攻击、存储介质系统的损坏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另一方面,现有技术虽然可以恢复部分或全部损失的“电子证据”,但永久性损失是无法恢复的。
电子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 由于“电子证据”不是实物证据,因此可以很容易地修改。 如果不能物理存储,就很容易被篡改和修改,很难发现高科技修改行为。
因此,有必要及时实现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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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侵权案件,保全证据就更加困难了。 毕竟删除和更改只是更改几下**的问题,所以这里有一些证据保存的注意事项和方法,如果有一天需要,请记住!
1、如发生网络侵权或纠纷,不要急于通知对方或急于起诉对方,如果起诉对方,将起诉法院。 如果对方事先知道您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他们会先删除网络中所有对他不利的证据。
2、邮件、QQ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所以一定要知道如何利用它。
注意:无论是邮件还是QQ聊天记录,请务必先在内容中确认对方的身份。 否则,对方会以不是本人或邮件和QQ被盗为借口。
3.网页上的证据保存时,不要只是打印或拍摄**,这样的证据是有缺陷的。 最有效的方法是请公证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保存方法进行公证。
方法是:当着公证人的面,把页面保存为证据(我不需要告诉你如何保存页面,对吧? )。
然后,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保存的证据刻录成光盘。 然后请公证人为您的证据保存过程出具公证证书。 这样的证据是最有效的。
不用担心公证费,可以起诉对方承担公证费。
在很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遭受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但对于网络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渠道,以及遇到网络侵权后如何主张权益,却鲜有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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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审查和判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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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的证据:
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
2.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联系;
3. 合法性: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法定的征收主体;
(三)取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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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剪掉,对我不利! 这样做合法吗? 有法律支持吗!
一是违法的,不会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查后不予受理。
二、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 证据审查:
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单件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制件,或者复制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或者原件;
(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属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不能仅凭下列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作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称的证词;
(二)与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或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
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或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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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听证据,法院应当辨别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全面认定事实。
在具体认定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视听证据是否清晰完整; 2.视听证据是否合法取得; (三)视听证据所载内容是否与案件相关; (四)视听证据是否被篡改、编辑; 五、视听证据和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音像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辨别,并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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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相互印证、相互关联的,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提出证据后有一个盘问环节,对方会质疑你提交的证据。 如果保留对你有利的,删除不利的,很容易发现对方是否提出异议,并在盘问中申请鉴定。 这时,法官会发现你在隐瞒证据,甚至可能认为你有伪造证据,这是不利的,在做出判决时会受到影响,所以最好提交完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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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和相关的。 如果断章取义,如果对方在法庭上提供完整的视听资料,会给法官留下不利的印象。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提供证据后提供完整的证据,并对不利的部分给予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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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捏头去尾,如果中间被砍掉,就会发现是人工编辑的,证据效果会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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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它剪掉,对我不利! 这样做合法吗? 有法律支持吗!
一是违法的,不会有法律依据,法院经审查后不予受理。
二、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 证据审查:
审判人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单件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复制件,或者复制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或者原件;
(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内容是否属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不能仅凭下列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作的与其年龄、精神状况不相称的证词;
(二)与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或其**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
3)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或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或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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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证明,不管是直接给医院还是给他,如果是给医院,医院应该给你一张收据,收据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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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法律上是确凿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量刑必须以证据为主,以调查研究为重点,不能轻信供述。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 被告人没有供述,证据可信、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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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由第三人拍摄,如果这种证据收集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如果是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的,那就是铁证如山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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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两种证据都没问题,最好是第二个,第一个看不清是你付钱给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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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中,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应表明,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赔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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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使用第二个,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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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收集证据的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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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文,证明同一事实的若干证据,优于其他书证。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件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确定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优于其他书证的;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公证、登记的证明书证优于其他证明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件或原件优于复制品或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主持研讯的法院所作出的勘验记录,优先于其他部门作出的勘验记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闻证据;
(七)其他证人的证词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的证词;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不同类型和内容一致的几份证据比一份孤立的证据更可取。
第六十四条 固定、展示在有形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材料,经对方当事人制作、真实性确认或者公证等有效手段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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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证据的具体内容以及他人的签名是否有效。 其中一名原告的签名是否对另外两名原告有效。 如果成立,如果原告要反驳这一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即找到证据证明原告说自己是被胁迫的事实的存在,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胁迫的证据,则该证据应为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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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自行签字的,与本证据无关,对其没有影响。
该证据对实际签字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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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说法,它是有效的,但根据实际情况,它也应该被视为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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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须举出胁迫的证据。
如果有胁迫的证据,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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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个**。
我想知道案件的细节。
让我们看看我能不能帮你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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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律规定: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66262
第49条:
辩护人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书面提交,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收取。 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证。
第51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他们会同意的。
第52条:
辩护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收集、收集证据,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可能收集、收集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收集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调取或者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从个人那里收集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材料的人签名。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载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为原件等,并由书记员、审判员签名。
收集、收集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复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53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说明需要收集或者收集的证据内容或者需要调查的问题概要。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或者同意辩护律师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赞成或者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担任诉讼当事人,需要收集或者调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总结。 总部各部门和下属二级单位也要要求第一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向审计对接汇报,并尽快成立审查联络小组,及时传达审查要求,统一大家思想,实现上下级融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