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的意思是借钱很容易,但事实并非如此。
-
总结。 你好,债权人没有权力。 但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提起诉讼。 通过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可以间接要求经济收入。
你好,债主没有孝顺的权力。 但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提起诉讼。 通过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可以间接要求经济收入。
债务人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法院不听,那么债务人可以被拘留吗?
法院要求申报财产的,应当按照《财产申报令》的规定向归还法院报告,否则,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财产状况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拒不报案或者虚假报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
是的,继续在法庭上起诉。
以什么理由起诉。
起诉债权人隐瞒财务、转移资金、不履行判决。
多次到法院投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
我告诉法庭,我要债务人提供财产报告,法庭说没有扣留,隐瞒财务、转移财务、不履行判决需要什么证据。
投诉电话**。
这属于债权人拒绝执行,不提供财产报告,属于抗拒。
我上了法庭,打**也没用。
-
债权人代位求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有在法院认定代位求偿权成立之前才受到限制,不会丧失。 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后,债务人将仅限于超过债权人代位求偿金额的债权部分。 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1、郑佰能否同时提起债务和代位求偿诉讼。
债权人可以提起债务诉讼和代位求偿权诉讼。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不属于组建权,即债权人单纯行使代位求偿权并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效力不能在次级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前直接产生, 因此,债务人不能免除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根据法律,债务是债权人为收取利息而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约定的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
2.代位求偿诉讼中第三人为债务人的理由。
1)债权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债权诉讼,因此债务人不得与债权人共同担任原告。
(二)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双方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依据。
第三,认为债务人处于证人的地位是不合理的,因为债务人与代位求偿诉讼或当事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受判决效力的约束,这与证人的效力有很大不同。
4)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为无独立债权的第三人处理。无独立权利提出请求权的第三方,是指对案件结果有合法利害关系,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合法利害关系的人,或者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在代位求偿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级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因此无论债权人胜诉还是次级债务人胜诉,判决都对债务人具有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过失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影响债权人应得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债权对相对人享有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身。
-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人享有以下合法权利:
1、债权人享有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债权人撤销权、免除债务权等;
2、债务人有权同时进行抗辩,有权事后进行抗辩,有权对不安进行抗辩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挖掘和挖掘核心。
-
在职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财务收入。 在这件事上不应该有权力。 但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提起诉讼。 通过向第三方提起诉讼,可以间接要求经济收入。
-
这要看债务人的情况,如果你觉得对方隐瞒收入,故意不还款,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介入,然后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让他们提供财务收入,而你自己却没有。
-
债权人权利:
1.债权人代位求偿权。
2.免除债务的权利。
3.债权转让权。
-
对此没有索赔。
-
1.同时行使抗辩权。
在双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同时履行时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付款义务,而这种保留付款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欠债,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 当另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约要求。 ”
2.事后行使抗辩权。
在双边合同中,应先履约的一方不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约的,已达到履约期限的另一方有权不履约或者部分不履约,即后履约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欠债,且存在履约顺序的,先履约的一方不履行的,后履约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
在后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3.对不安进行辩护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边合同订立后,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应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或者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环境严重恶化;(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者提取资金的; (3)商业信誉损失; (四)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注意,一方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当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约。 中止履约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对债权人权利无效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无效:(一)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并。 债务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不能退还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按折扣价赔偿。 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国家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在债务人关系中,债权人是具体的,只有具体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履行义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