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使用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发布于 社会 2024-04-28
8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8

    1、报刊**,作品出版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录或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将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作为录音制品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版权所有者声明不允许使用它。 3.广播电台或电视台**。

    广播电视台**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而编排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编入教科书、已出版作品或短篇文学作品的片段、**作品或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 但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5.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通过信息网络做好国民教育计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的片段、**作品或单件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通过网络制作课件、出版课件, 远程教育机构依法制作课件或者获取课件的,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课件,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刊出版人投稿,未收到报刊通知,决定自稿件发行之日起15日内出版,或自稿件发行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出版人的通知, 他可以向其他报章和期刊提交相同的铅产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规定不得摘录、汇编外,其他报刊可以作为摘要、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台发布的音频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发布,但应当支付报酬。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具体措施由***规定。

  2. 匿名用户2024-01-27

    法定许可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出版作品的行为,该使用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个人利益和财产权。

    构成要件: 1.如果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允许使用,则不允许使用的声明被排除在法定使用范围之外。

    2. 遵守法定情况(见下文)。

    3、使用本作品时,不得影响本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用途: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计划编写出版的教材(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多辆轿子);

    2、作品经报刊刊登后,其他报纸可摘录(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

    4、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已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进行录音(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录音制品);

  3. 匿名用户2024-01-26

    法律分析:授予法定许可的情况有几种:

    (一)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为目的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对教科书中已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作品或单件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 但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作为摘要或者资料刊登,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录、编辑的除外;

    (三)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版权所有者声明不允许使用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将他人发表的著作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奖励;

    (三)为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

    (四)已经发表过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文章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六)为课堂教学、学校科学研究目的,少量翻译、复制已发表的著作,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馆藏作品,以展示、保存版本为目的;

    (九)免费演出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出版的作品转换为盲文。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4. 匿名用户2024-01-25

    法律分析:1、当事人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适当引用该作品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 以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等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注明作者姓名或职称和作品名称, 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

    (三)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引用孙勇发表的著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匿名用户2024-01-24

    法定使用许可情形: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以编写和出版教科书为目的的教科书,可以将已出版作品的片段、短文作品、**作品或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编入教科书,但作者事先声明不准使用剩余款项的除外;2、作品在报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或以摘要、资料形式刊登; 3、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外,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已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进行录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过他人作品的; 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已发布的录音制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行使其专利权,即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 或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进口直接根据专利工艺获得的产品,用于生产或业务目的。

  6. 匿名用户2024-01-23

    法定许可具有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该作品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 以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等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或职称和作品的职称, 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复制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7. 匿名用户2024-01-22

    以下情况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2. 以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等非牟利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 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以对作品的使用进行,但应注明作者姓名或标题和作品名称,不得同时公开作品的正常使用, 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到合理损害: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

    (三)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复制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8.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在法定许可下,他人无需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即可使用作品,但需要支付赔偿金。 在合理使用下,他人使用作品不需要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也不需要报酬。

    1.作品是否可以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编入教科书。

    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允许使用,否则未经作者同意,该作品可能会被纳入教科书。 作者还享有署名权。 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计划,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摘录或短文作品、**作品或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纳入教科书,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不得侵犯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报价是否被视为侵权?

    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报价不侵权。 用于学校课堂教学,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这不被视为侵权,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且无需向他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进行。

    但有一个前提,即不得出版和发行,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作品,但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引用他人作品不侵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引部分不属于被引作品的主要部分;

    3、不损害被引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或者标题和作品名称, 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须注明作者姓名或名称和作品名称,且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受纯粹崩溃的影响, 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到合理损害: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

    (三)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复制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9条。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中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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