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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与罚”和“德与罚”的国家治理模式。
礼仪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转化为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 其主要功能是“不高贵卑贱,谦卑谦卑”。
儒家认为,治国不能盲目惩法严刑,“杀”杀人;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立法、司法、执法的优劣要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 以道德调整为主体,辅以法律(刑罚)调整,以维持良好、朴素的社会秩序。
2、和谐的精神价值与和谐的追求
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法的概念。 儒家文化崇尚“仁、和、正、节”、“君子和睦而异”、“和贵”、“克己互利”、“真诚待人”、“己所不欲、己所不欲”等思想,认为和睦比冲突更能维护社会秩序,重视和谐与团结, 倡导“和睦”“节制”之道;
追求整个社会的认同和平衡,实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目标。
3、人为贬低诉讼,奉行非诉讼的司法原则
和谐是中华文化最重要的价值。 几千年来,人们解决纠纷的最高标准是“和睦可贵”,封建官员避免诉讼,注重调解,在审判中平息事态。 于是形成了“盛世无官”“天下无贼”等儒家法律理想。
4、“自然法”、“国法”与“人情”的结合,注重调解纠纷解决模式
中国古代社会主要是农业自然经济。 人民群众以血缘关系生活在一起,邻里以地理关系相向,相互关系交织,分枝相连。 在这种社会经济和文化传统中,和谐既是统治者的共同需求,也是统治者的希望。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宗族调解、邻亲友调解、基层调解、县州政府调解在古代普遍盛行。 由此可见,调解和解决纠纷不仅是群众的需要,也是政府的需要,朝廷的诏书、乡规民约、家事法等已成为中国古代社会解决大量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途径。
5. 同情人民感情、审慎惩处的人道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中,基于以人民为本的思想和以德治国的需要,以罪为支撑,刑法中也有许多同情人民感情、轻判轻罚的人性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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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的转型是指传统法律因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转型的过程。 传统法学转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社会变革:
社会发展和变迁是传统法律转型的根本原因。 随着广大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要求法律也必须跟着发展和变化,否则就会失去应有的功能和效力。 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传统法律转型的重要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法律也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也是传统法律转型的重要原因。 政治制度的更迭、政治制度的改革、政治文化的变革,都会对传统法律产生影响,进而导致传统法律的变革。 文化与意识形态:
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也是传统法律转型的原因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将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综上所述,传统法律的转变有很多原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只有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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