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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成本的会计范围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方没有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没有长期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方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会将其视为账户。 被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现金分红,无论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之前还是之后实现的,均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被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现金分红中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抵销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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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指以成本对投资进行估值的方法。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企业应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1.被投资方可以对被投资方行使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控股合并的控制权形成母子公司。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不能以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一经济活动进行共同控制。联合控制与合资企业有关。
2)重大影响力是指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权力。重大影响与员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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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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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
1、权益法的应用是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通常占股份的20%至50%。
2.投资收益的处理。
相应地,可以理解为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在年底有利润,无论是否分割,我都会按照自己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企业对展期前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即企业对其联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范围是什么?
1、成本法适用于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子公司(即占50%以上的股份)。
2、成本法可以简单理解为现金制,只在被投资公司宣派股息时确认投资收益,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投资增加或减少,否则一般不进行调整。
3、企业可以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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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会计。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权、无共同控制权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公司的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被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者现金分红,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累计产生的净利润的分配,被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抵销投资的账面价值。
2)成本法下的分红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后利润或现金分红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司计算:应当抵销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被投资单位从投资到投资期末分配的累计利润或现金股利本年度——被投资单位从投资到上年末实现的累计净损益) 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从投资企业核销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确认的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当年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发起金额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股权投资后,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份额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归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 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申报的利润或现金分红计算分配的份额,并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核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至少每年年底核对一次。
因市场价格持续**或被投资单位经营条件变化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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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是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的早期亲属行使控制权的股权投资;
二是被投资单位可以与其他合营伙伴共同控股的企业持有的股权投资;
三是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人行使控制权并对被投资人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其合资企业的股权投资。
投资者在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可以行使控制权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 如果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行使控制权,则被投资单位是其子公司。 除非投资者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的投资主体,且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重大影响,卢志玲是指投资方有权参与被投资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判断被投资方是否能够发挥重大影响时,有必要考虑潜在的投票权因素,例如投资者和其他各方持有的当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当前可执行的权证。 如果投资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则被投资人应为其合资企业。
在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建议是先找出“鱼骨”,然后再品尝“鱼肉”。 “鱼骨”指的是知识框架,熟悉“鱼骨”就是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知识脉络,“鱼肉”指的是细节,知道陆虎道“鱼骨”长什么样子,那么“鱼肉”就比较好吃了。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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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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