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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对他人造成损害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监护人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监护权是指对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是其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照下列监护人的顺序:
a) 配偶;2)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经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指定监护人。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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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适用意见 159 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明确监护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权不明确的,由命令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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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不犯错的责任。 财产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占有他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自有财产支付赔偿;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八十八条: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人,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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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关于监护责任,一些国家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的职责决定。 由于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减少或避免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被监护人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受到外界的侵扰和损害。 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
2、被监护人财产管理:监护人可以清白,依法合理使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开展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法人”。
监护人开展的活动范围不受限制,多表现在买卖租赁、出借等财产活动中,还可能涉及一些个人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与照料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教育、照料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安稳的生活。
五、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缺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人,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从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 监护人应补足不足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丧失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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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4、产品有瑕疵,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真正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卖方有过错,则承担最终责任; 如果卖方没有过错,生产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给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7、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动物对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应承担推定的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对因医疗产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不真正承担连带责任的,视为无过错责任。
12、妨碍通行的物品被倾倒、堆放或者散落在道路上的,行为人不负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被监护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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