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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离婚后男方应支付女方的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身体状况的判断。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另一方应当承担一方抚养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中原先商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 中止事由消失的,恢复探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了较多的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赔偿, 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先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者财产为对方所有,应当由双方协议偿还;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遇到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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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双方不再有关系,也不再需要承担对方的生活费用。
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离婚时身患重病,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法院会在离婚时判令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有的会判给离婚后几年的生活费,但不会是终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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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没有规定男方在离婚后应支付女方的生活费。 如果双方都有子女,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在离婚后每个月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则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 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中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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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的生活费。 但是,子女抚养费是可以支付的,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一般限制在实际收入的20%-30%。
对于承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人,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益,可参照上述比例,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维修金额。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减少比例。
客人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因孝心欲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自愿离婚和尊重婚姻的意向,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和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反复教养的不良习惯,没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当事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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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应给予女方生活费,而只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