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有什么区别?

发布于 社会 2024-02-25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5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机关进行审查,不予赔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作出决定的,请求人可以请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法院有关部门进行庭审审查; 法院负责向负责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赔偿; 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三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意见,并可以按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索赔人协商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制作书面赔偿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送请求赔偿人。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以书面通知请求赔偿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请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匿名用户2024-01-24

    一、赔偿范围:

    (一)非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

    (二)非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并责令律师事务所停业改正的;

    (三)非法或者错误决定吊销公证执业证书的;

    (四)非法或者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机关行政权限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依法规定不予给予赔偿的情形。

    三、赔偿程序:

    1)赔偿申请、受理和备案

    1.政策法规科是我局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负责对赔偿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的,申请人应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特殊情况不能书面提交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备案,当事人应当签字。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是否有关于不赔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索赔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四)本机关是否应予赔偿。

    5. 赔偿要求是否已过期。

    6、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

    1、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案件受理机构应当送交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处理,除特殊情况外,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是否赔偿赔偿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司审查。

    3.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承办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再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赔偿人作出赔偿的,应当制定《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并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制定《关于不给予行政赔偿的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给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

    六、机关没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求偿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承担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经申请人请求受理后,也可以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

  3. 匿名用户2024-01-23

    1) 为Trektor镇提出单独赔偿要求的程序的含义 1.它为有义务作出赔偿的机关纠正错误提供了机会,体现了对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的尊重,也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2、有利于赔偿纠纷的快速化解,减轻被害人的诉讼负担。 先发制人的处理程序简单及时,从根本上有利于减少有义务支付赔偿的器官和被害人的开支。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前期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处理被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 确认违法行为的非法性。

    根据《国际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如果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要求,必须是在确认损害的违法性的前提下。 确认造成伤害的非法行为的方法是:

    1) 赔偿机关应自行确认。行政机关书面承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二)经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 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损害非法性的直接依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撤销了该判决。 判决的履行和判决的确认是确认所造成损害的违法性的依据。

    2.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受害人应提出赔偿申请。 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如有**人,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或居住地。

    2)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索赔包括赔偿的范围和方式,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 事实依据是指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时间、地点、对象和范围。

    理由是指损害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申请的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行为证据和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交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

    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

  4. 匿名用户2024-01-22

    法律分析:1提出赔偿要求。

    被害人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拒绝接受赔偿请求。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机关受理的有行政赔偿义务的案件。 3.查看内容。

    4.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并决定作出赔偿的,应当制定《行政赔偿决定书》。 5.

    行政补偿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应当提出索赔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索赔人在写申请书时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写; 也可以口头申请,没有讨论赔偿义务的机关会记录在案。

    请求赔偿的人不是被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索赔人亲自提出申请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行政机关专章,注明收受日期。 申请材料不全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应当或者5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索赔人。

  5. 匿名用户2024-01-21

    确认赔偿程序。 确认赔偿是指在行政救济中,发现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救济造成损害的,由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给予的赔偿,而行政救济不是复议或者诉讼。 中国《国民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依法确认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人们认识到,赔偿是一种不以索赔人提出赔偿要求为前提的赔偿。 赔偿确认程序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不是复议和诉讼。

    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行政救济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当局有义务赔偿。 这是指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体承担赔偿义务。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害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所赋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托行政权力时侵犯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托行政主体是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为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 没有行政主体继续行使其职能和权力的,撤销有补偿义务的机关的行政主体为有补偿义务的机关。 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有义务赔偿集团成员的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和补偿义务,是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3条。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在共同行使行政权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负有共同赔偿义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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