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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劳动法! 里面有它! 《职工退休和退休临时办法》 第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全体人民所有所有制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性至少60岁,女性至少50岁,连续工作10年。(二)从事井下、高海拔、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年龄不低于55周岁,女性年龄不低于45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的基层干部。
3)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男性和女性。(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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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9岁到82岁任教,83岁到90年3月在县粮食局乡镇粮食站工作,90年3月在90年到2003年3月在粮食局**站破产“90年12月合同制”,98年企业干部考试,“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2013年2月退休,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服务年限?粮站和**站都属于粮食局,服务年限是连续计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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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发放至退休当月时,企业劳资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中心退休管理部(或养老待遇福利科)申报停职情况,并打印养老保险名单。 2、企业劳务管理人员应提交退休审批所需材料。
提交材料:(1)员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五)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法律依据:《职工养老孝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予以退职。 退休后按月发放相当于标准工资40%的生活补贴,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放。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在异地定居的,一般由原单位给予一次性定居补助150元,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定居的,给予一次性定居补助300元。 如果退休工人在不同的地方定居,他或她可以获得相当于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顿津贴。
第七条 职工退休或者离岗时,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前往居住地途中需要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贴,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