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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由第一部分、正文和最后一部分三部分组成。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字,并注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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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 刑事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原籍地、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拘留日期等; 辩护人和检察官的情况; 判决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和上诉期以及上诉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文书中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书,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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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姓名(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案情和理由: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异议和法律依据
最后,上诉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分案处理下列诉讼: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起诉的,在不允许起诉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许离婚或者通过调解和解离婚,或者维持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4)保全和事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允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
(七)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九)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
10)拒绝执行经公证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不服。 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结果和裁定理由。
裁判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作出口头裁定的,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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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关于撰写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格式为:1、第一部分,标明出具文书的法院名称、案号、公诉检察院名称、被告人基本信息、辩护人身份; 以及案件的起因;2.案件事实,清楚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要点,确认的犯罪事实,查明证据; 3、按照刑法规定写出判决理由; 4、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定性处理结果; 5. 在最后,注明参加审判的人的姓名和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审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信、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罪名为由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