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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让我们用通俗易懂的术语来解释“同态复仇”。
也就是说,你打我,我就能打你(这种我打你的权利,就等于“你打我是为了行为”,这个对是恶,正当权利是义务,是善)。 如果我打你,那是同态的报复,无论我打你是为了我个人的解脱还是赋权,都是不允许的。
2、我们目前处理纠纷的方式一般是“公共救济”,即公安系统和监狱系统惩罚“不法分子”,可以与“社会契约论”相提并论。
3、此外,在诉诸“社会契约论”的模式下,统一在“一部门——公众”的管理下,这样才会有秩序和混乱,如果每个人都能自己决定做或不做。 社会是混乱的,这是不合理的。
4.补充,“同态复仇”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在没有第三方统一管理和掌握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误用,而且标准不统一,我打了你,结果你受了重伤,你说要同态复仇,结果可能会要了我的命。
5、社会发展需要的状态是避免摩擦,人人都安然无恙,报复是有道理的,但就是暴力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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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突然想通了。 因为制定规则的那群人并不需要同态复仇,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同态复仇的都是自己的同类。 而且他们很清楚,如果有人想报复自己,那么他们绝不会坐以待毙,而是会选择报案乱。
这样一来,除非所有这些人都被杀,否则社会将永远处于混乱之中。 没有人知道杀死他们需要多长时间。
而那些需要“同态复仇法律支持”的老实人,只要大部分人没有饭吃,就算受伤,也搞不上。因此,两种力量中较小的一种,同态复仇是被禁止的。
同态复仇是正义的,但法律这个词自诞生以来就与正义无关。 从本质上讲,法律只是为了维护稳定而生的东西。 如果有一天杀戮能够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就会明确支持杀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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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并不意味着可以花在惩罚上,而是法律规定了其他惩罚犯罪的惩罚方法。 现在的共同点是判处自由,即监禁,它监禁了犯罪者的自由。 同态复仇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你打断我的腿,国家就通过司法机关打断你的腿。
你看看它是否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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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没有错!
例如,如果你打断了某人的腿,在同态报复的背景下,要么你自己的腿被打断了,要么你提供了对方愿意接受的补偿。 然而,在非同态复仇的环境下,腿不需要断,但必须交钱还是坐牢,交多少钱,坐多少年牢,不是被害人的最终决定,而是执政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用来赔偿被害人的赔偿金,很可能变成贿赂“正义执行人”的黑金。
对于施暴者来说,无论如何他们都要支付赔偿金,但钱的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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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的原因。
1)同态复仇是互惠制度和互惠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为的对称性是复仇的原则,它深深植根于人们的意识中,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
根据原始社会的互惠和互惠的经济和文化传统,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实施某种行为时,那么,基于“互惠”和互惠,另一个人应该给予实施该行为的人相同的行为,这是最典型的同态报复形式。
2)在没有通用货币的情况下,以身体为支付手段的同态复仇是偿还的首选。
在原始社会,由于没有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当一个人受到身体伤害时,往往没有办法用其他东西作为价值的衡量标准,所以身体和身体部位本身就成了价值的衡量标准,甚至可以作为履行义务的支付手段。
c)同态复仇符合氏族系统中的集体责任概念。
原始的亲属群体有很强的团结感,他们认为伤害其中一个就是伤害他们所有人,剥夺其中一个人的生命就是威胁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存。 因此,当一个氏族成员受伤或死亡时,氏族的所有成员都必须为他报仇,反之,当氏族成员侵犯另一个氏族的人时,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有义务为此负责。 这是原始人的集体责任原则。
基于这种集体责任,逐渐形成了一种血仇形式,虽然氏族制度逐渐减弱,但这种责任形式仍然保留了下来,然后逐渐转变为一种同态复仇的形式。
4)同态复仇符合谴责“终身金钱”的道德观念。
在古人的基本道德中,他们很难理解和接受金钱应该用于支付身体伤害或死亡。 他们对那些因亲戚受伤甚至死亡而收受现金的人表示怀疑和拒绝,认为他们“把亲戚放在钱包里”。
因此,为了避免怀疑,人们往往更愿意选择同态报复的形式,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样问题才能解决。
5)金钱赔偿制度有时不允许受害者获得救济。
在简单的赔偿制度中,由于制度的单一性,受害人往往因执行力的效力而无法获得救济,或者行为人没有财产。
然而,同态复仇制度似乎为受害者提供了赔偿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补救方式,使得此类社会动荡因素的发生得以有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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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 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 当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受到来自外部的伤害时,受害者给予对方同样的报复,以生命为自己的生命付出代价,并以伤害起诉受伤者,而肇事者则猜测氏族或部落交出了麻烦制造者,以寻求整个氏族或部落的集体安全。
同态复仇的执行通常由受害者的近亲执行。 在阶级社会中,这种习俗仍然存在,这反映在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罗马的十二表法中。 但它只适用于同一等级的人之间,并且有明显的阶级特征。
琪陪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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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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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复仇法。
这是一种与人偿还债务的手段。
简单来说,就是盯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十二青铜边圈表法》第八表规定,如果损害计入他人肢体数量,无法调和,其他人也可以按照同样的复仇状态毁掉自己的肢体。
但它只适用于同一等级的人之间,并且有明显的阶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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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是一种复仇的习俗。 当氏族或部落的成员或集体模仿外来伤害时,受害方给予另一方同样的报复,为他的生命付出代价,用生命补偿伤害,而不法行为者的氏族或部落则交出制造麻烦的人,以寻求整个氏族或部落的集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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