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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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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长痘痘成多边形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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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2)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无法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是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有侵权行为的,可以先打电话**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注册护士:劳动监察大队注册护士的投诉程序
1、受理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信,或者上级部门和其他部门指派或者转交的信函,应当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 投诉人或顾问如有呈请,请先填写「投诉及举报登记表」或「谘询登记表」。 同一原因引发的集体投诉5起以上的,应选择1至5名代表,并填写《授权委托书》,所有人员在委托书上签字。
如果投诉人提到劳动监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执法,劳动仲裁是准司法部门,接待人员通知投诉人补充和纠正; 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检查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属于劳动安全监察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rn
2、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在开封登记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自收到信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符合立案条件的请愿投诉,自收到投诉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明确的除外)。 rn
3、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分类,并作出相应的分流处理:RN 1.属于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理用工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加班、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或未完成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 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验收,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劳动争议案件(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辞职解雇纠纷、免职纠纷、工伤待遇纠纷、经济赔偿纠纷、赔偿金纠纷等)可进行行政调解。 事实不清或者调解不力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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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如下:劳动监察大队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要提供该局执法单位提交的需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案件; 劳动仲裁是劳动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仲裁活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预备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明知拖欠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可以决定设市、县; 中央直辖的崇牟人民可以决定设区、县。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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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各有优缺点,很难确定哪一个有用。
1.执法主体不同。 2.法律行为不同。 3.不同的工作职责。
4.法律地位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
6.执法方式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矫正后措施,也包括先发制人的预防措施; 另一方面,劳动仲裁是事后纠正。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壁垒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补偿纠纷的,按照国家关于解决劳动赤字纠纷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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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总会有一些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比如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 企业拖欠工资或违反劳动法规定时,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工人的要求不合理,就不会通过。
一、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联系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劳动法的正常实施,因此两者在这方面的区别不是很大。 此外,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通过相互合作相辅相成,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的差异并不大。
二、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劳动仲裁与监督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主体并不相同。 劳动监察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主体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专门机构。 劳动监察主要是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监督检查行为,只有在企业或职工提出仲裁申请后才能进行劳动仲裁。
两者在执法方式、法律后果、法律地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异,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的正确有效实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此,当我们遇到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们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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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因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申请劳动仲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指导和开展劳动安全检查的行政职能,负责办理劳动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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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是准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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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与劳动仲裁有3个区别,具体如下:
1、劳动监察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主体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监察是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投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行政部门与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仲裁机构是劳动仲裁中的一种“中间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条例》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劳动安全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和投诉;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查处。
法律分析: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整顿。 对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触犯刑法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