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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不是故意伤害,对于一个10岁的孩子来说,没有故意伤害别人的想法,而且一个10岁的孩子还没有独立,所以当他们在学校的时候,学校就成了孩子的临时监护人,学校里发生的事情肯定是负责任的,他们俩也都有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不陪同公司进行故意伤害,那肯定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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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孩子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由他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学校也收取这部分费用,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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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在课间休息时在教室里追逐和玩耍时被一个在地板上爬行的孩子绊倒,导致孩子摔断牙齿,学校是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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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教室里追逐,前面的孩子转头看后面的孩子,不小心碰到了学校的玻璃,玻璃掉了下来,划伤了孩子,谁负责,是学校负责,还是最后一个追的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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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同学、孩子都有一定的责任,保险不用付,也可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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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监护权转移的典型法律问题。
作为10周岁的未成年儿童,学校已获得在校期间的监护义务和应对不当监护的义务;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一般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综上所述,学校责任不可推卸,应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父母应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合同如何约定,但值得肯定的是,保险公司不能以故意伤害为由进行抗辩和免责,因为本案所述情形不构成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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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玩耍时受伤的,侵权儿童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此外,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准备: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或者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 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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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和同学之间玩耍,发生事故受伤,学校应对疏忽管理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对于具体的意外伤害,需要分析受伤的原因、受伤的位置和受伤的情况,然后学校和家长在调查原因后协商解决问题。
总之,目的是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类似事件,作为家长,你应该好好教育孩子,让他在业余时间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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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伤害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来说,学校很少或没有责任
亲爱的,如果我对你有帮助,你可以给我竖起大拇指,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继续问我问题,祝你生活愉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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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看待。 一个孩子在学校和同学玩耍时发生事故受伤,以及这起事故是如何造成的。 如果是孩子自己的原因,比如另一个孩子在玩耍,他摔倒了或者主动打人,那么责任基本上就落在孩子自己身上了。
如果几个人一起玩耍,互相碰撞并造成伤害,那么几个孩子就要负责。 如果几个人一起玩耍,其中一个孩子故意侵犯他人,例如故意推搡并导致他人受伤,那么责任在于推搡他人的孩子。 一般来说,现在购买校园意外保险,所以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保障的。
至于学校的责任,我认为也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它们。 如果学校一再对课间活动的安全性进行教育,那么学校概不负责。 如果学校没有开展相关教育,那么学校也要承担一部分教育责任。
希望以上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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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小学生在学校玩耍时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学校至少要承担监护责任,同时,另一个孩子的孩子在玩耍时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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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学校有责任监督和未能教育人们。 除了老师教给学生很多知识外,学校还应该教学生如何保护自己,如何与他人互动和沟通?
其中,关于安全和自我保护的部分也很重要,因为毕竟学生年龄很小,社会经验很少,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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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是有责任的,学校老师应该对学校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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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学校有保险,如果你在学校受伤,学校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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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伤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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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一定的内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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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区分孩子的年龄和造成损害的人。
未满8周岁的儿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而遭受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损害有过错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属于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学校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未采取安全措施、缺乏安全教育、缺乏安全口号、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等; 等。;如果儿童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损害有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原赔偿义务人不能足额、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赔偿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为达到弥补损失的效果而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的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意见或判决是根据学校的过错直接确定责任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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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负责,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学校依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2、学校安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其他活动的;
7.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学校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的重视;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病痛或受伤,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加重的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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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间活动期间,学校要承担校园内的部分责任,其他学生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受伤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取决于学校在本次事件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和管理教育义务,责任程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我认为学校在这次事件中只是轻微的过错,即:
老师在课间休息时没有及时发现学生的干扰并及时制止,但这个过失只占造成伤害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学校的责任是: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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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部分责任,你哥哥的同学负部分责任。 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费用应由他们分成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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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事故,由学校和负责的家长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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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有责任,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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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一方欺负另一方,那么伤害者就要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都在伤害对方,双方都要承担责任 同时,学校也要对监管不力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已经逃脱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制止侵权、清除障碍物、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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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玩耍并造成伤害的,责任如下:
1、如果学生在校外发生冲突或事故中受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打架双方都将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
2.如果学生在学校单独与某人单独或意外受伤,则应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 10 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培训机构受伤,法律通常承认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并已履行管理职责;
2)如果10至18岁的学生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受伤,学校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履行管理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设立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然生病或受伤,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加重不良后果的;
3、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等12种情况。 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由学校承担伤害事故责任,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管理部门派遣过程中应当预见和注意的方面。 如果学校有上述情形,可以认为学校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或过度自信,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教师无权拒绝小学生上学,无论学校违反什么规定。 即使小学生做了违法的事情,也只有监护人和家长可以负责赔偿。 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More
我会告诉孩子们,我们可以善良,但不能软弱,别人也说打你,你就反击,我觉得这种教育方法没有错,首先要让孩子明白一个道理,人是善良的,被欺负的,这个世界永远都是这样, 我们不能做羊,我提倡狼的文化环境,丛林法则已经开始,没有人可以孤军奋战。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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