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属于谁、哪个部门紧急管理

发布于 社会 2024-06-07
4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9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都是犯罪行为。

    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是什么? 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法律渠道,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或侵权诉讼。

    二是寻求行政救济,向主管部门(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投诉,请求行政干预。

    三是寻求调解渠道维权,提请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街道司法厅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分区内的道路,除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道路外,应当由业主共同拥有。 建筑分区中的绿地除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标明的个人外,均属于共有人。 建筑物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室属于共有人。

    第七十四条 在建筑物区划内,规划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建筑分区中,规划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由双方通过**、赠与或租赁的方式达成一致。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由业主共同拥有的停放车辆,属于业主共有。

  2. 匿名用户2024-01-28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有物业管理部门。

  3. 匿名用户2024-01-27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小区内道路规划的停车位一般属于共有人。

    不让小区没有停车位是不合理的,因为小区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业主,所以只要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场所,那么小区的业主就有停车的权利,小区的业主不能以没有购买为由禁止小区的业主进入小区一个停车位。

  4. 匿名用户2024-01-26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分区和表决权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由于对如何确定建筑分区中共有产权的所有者存在争议,为了解决这一争议,物权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订管理规程;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选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察禅湖管理人员;

    (五)将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六)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筹集资金;

    (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改建;

    (八)改变公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公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与共同所有权、共同经营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占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专有部分业主和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表决。 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业主同意,并拥有四分之三以上的面积和四分之三以上参加表决的人数。 对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专属部分区域半数以上业主和参加表决的业主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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