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解释

发布于 社会 2024-06-19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9

    (一)本罪的主体是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 这种犯罪的目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2.与1979年《刑法》第157条相比,新刑法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不再是必要条件。当事人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本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定性、实质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特别是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的规定,以利于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2. 匿名用户2024-01-28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移财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保证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匿名用户2024-01-27

    这个问题应该详细描述。

  4. 匿名用户2024-01-26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需要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时拒不执行。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依法履行义务的人,以及有义务协助的机构或者个人(银行等)。

    2)客观上,支付能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不构成该罪。 (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而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因不知道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因某些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不予执行的, 它不构成犯罪,因为它不是故意拒绝执行。

    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还款执行的动机,有多种动机,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四)请求情节严重,下列情形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一)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移财物的;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保证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保证人或者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你说的拘留必须是一种惩罚,只有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施加。 一旦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

  5. 匿名用户2024-01-25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 (二)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律纠纷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执行义务人具有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即执行人具有可以执行或者具有实施或者不执行特定行为的能力; (四)造成“情节严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五)行为人主观故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能力,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执行能力但拒绝执行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一)拒不报、谎报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额支出及相关支出的命令,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销毁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关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教唆、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认定判决、裁定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出法律文书规定的财物或者票据,或者拒不搬出房屋、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串通他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阻碍王彤档案的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执法人员进入执法现场,或者聚众制造噪音、冲冲击执法现场,致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

    (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的;

    (七)毁坏、抢夺执法案件材料、执法车辆等执法器材、执法人员衣物、执法证件,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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