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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孙律师: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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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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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3)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的专有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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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质押的权利包括:1、可转让的有效债权; 2.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产权; 3、法律、行政重点汽车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3)仓单和提单;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6组)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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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质押的权利包括:1、可转让的有效债权; 2.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产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寄出票据、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3)仓单和提单;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五)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产权可以转让的;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以营利为目的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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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证、仓单、提单;
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和股权;
3.商孙遗失竞价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和可依法转让的著作权;
4.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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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3)可以依法转让的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的专有权使用权;
1.支付令的申请范围。
支付令的申请范围包括七点。 1、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支付货币或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证等。 要求支付其他货物或者要求支付行为,不得遵守监管程序; 2.请求支付的金钱和贵重**已过期并已确定金额,并明确说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尚未到期或者到期但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受监管程序的约束;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处理和偿付; (四)债务人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的; 5.付款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的。
2.可以质押哪些债权。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3、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可以转让,并且还必须具有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的特殊性。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股份和股份;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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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证;
3、仓单、提单;
4、最优惠的可转让股份和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产权;
6、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以**股份或股权作质押的,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成立。
**股份、股权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外,不得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存入质权人。
1、股权质押是否为权利质押。
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按标的物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 债权人因窦朗亮设立股权质押而取得质押股权的担保权益,即股权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证;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烂摊子,公平;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产权;
6、现有及未来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空置产权。
2、股权质押是否有协议质押。
不存在协议质押,未登记的股权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以**股份或股权作质押的,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成立。 **股份、股权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外,不得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存入质权人。
《民法典》第443条。
以**股份或股权作质押的,质押应当在质押登记时成立。
**股份、股权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外,不得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者存入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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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证;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第一股股份和股权; 知识产权的可转让产权,例如注册商标、专利权和版权的专有权; 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40条.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
3)仓单和提单;
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
5)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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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质押下列权利:(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和存款证;3)仓单和提单;4)可转让的首股股权;(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归还等知识产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425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履行债务,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动产的清偿权。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权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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