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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劳动者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这笔费用应由雇主承担,而不是由工伤保险**承担。 不知道20元这个标准是不是你们当地社保部门定的标准。
2、上述护理费只能在住院期间享受。 你父亲是二级残疾,我想他应该能够同时承担大部分或部分护理,对吧? 经工作能力评估后依赖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补贴,按护理水平标准按规划区员工当年平均工资的50%-30%,不能再要求继续享受每天80元的护理补贴。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际领取伤残津贴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因此要求当地行业的人均收入补足伤残津贴缺口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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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显然太少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停工期间对劳动者负有责任,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经鉴定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顾的,应当每月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生活照顾津贴。 生活照料费按三个不同层次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标准分别为上年度统筹区员工平均月薪的%或30%。
诉讼的胜诉率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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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行。 宗衡法网 宋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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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应留出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于支付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金总额;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规划区人民群众提前缴纳。 储备金在储备金总额中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应当存入社会保障专项财务账户,用于支付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考核、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对重大工伤保险第十三条规定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于协调支付重大工伤保险金该地区的事故;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规划区人民群众提前缴纳。
储备金在基础基金总额中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在停工期间,劳动者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此外,还有**费、伙食补贴、护理费、辅助设备安装费。 如残疾等级被评定为因工致残,一至四级残疾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5至10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可以依法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费用; 住院餐补助; 以及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津贴等费用。 但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必须主动提出赔偿要求,社保机构可以从工伤保险**中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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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核丛工伤保险**承担: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工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等。
用人单位承担以下福利:停工期间的工资、停工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因工受伤,应当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变更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职工因工伤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在协调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费,由工伤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协调区人员规定。
工伤职工无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职工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的,符合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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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遭受工伤,则没有残疾程度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根据医疗机构发票确定; 伙食补贴(以住院为前提); 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在此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和福利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时); 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全部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未缴纳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款的,处未缴款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一)医疗费用、工伤费用;
2)住院餐补助;
3)总体规划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4)为残疾人安装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5)对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照顾费用;
6) 1至4级残疾雇员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每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解除、解除时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公死亡时,抚恤金、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未亡家属领取的工伤死亡津贴;
9)劳动能力考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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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2)停工期间(工伤期间**、**),按原待遇支付工资;
3)单位负责停职期间的护理需求;
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按受伤职工所在地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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