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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他人物品的损坏,按价款赔偿,无可置疑;
二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早在80多年前就写进了红军的纪律,孔明灯比针线贵多了。
3. 我认为将这种行为与火灾意识或其他推卸责任的东西联系起来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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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一种紧急套期保值行为。
法律规定,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紧急疏散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款关于避免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其职责或业务中负有具体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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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故意的,但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尽管只是一小笔钱。
看到一个孩子吃冰淇淋薯条什么的,你能把它拿走扔进垃圾桶,因为它说它对健康有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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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会买新的洪明灯,然后去找那些孩子去一个安全的地方放生。
然后告诉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不是吗? 祝大家中秋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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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当然,如果你觉得你应该付钱给他们。 你买了一盏灯笼,然后还给他们。
没有必要和你的家人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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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小学生未满16周岁,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范畴,不能算作自然人。 他们放灯笼的地方一开始就不对,所以你不必合法地赔钱。 但是,如果你不能忍受小孩子,想给他们一点钱,那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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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上讲,你是对的,从法律上讲,你是错的,你必须支付赔偿金,但你没有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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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太严重了,这只是一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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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比较难解决的是法律条文模糊,给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法律问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虽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调整,但只要有法律规定,就必须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中肯和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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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的,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维权。
向当地工商局、广电局、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要求依法查处。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找出对方的主体信息,如什么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以及收集**、清单等欺诈证据,比较麻烦。
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2.你可以打架,但你必须抓住它,一旦你受到轻伤或更多,比如骨折,你就要承担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3、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不是看一两本法律教科书就能掌握的,除非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
提出问题或咨询当地律师是捍卫您权利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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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一些先例,如果你想读一本法律专业书籍,它不是一两本书就能解决的问题,看似简单的问题有时涉及到几个部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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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 ** 虚假广告, 2.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要这样做,并阅读家庭律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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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共犯,原因很简单,他们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分工明确,两人在盗窃中都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由于儿子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虽然他与岳某实施了共同盗窃罪,但由于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构成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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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对是犯罪。 盗窃是毋庸置疑的。 岳先生和岳太太构成共同犯罪。 他们的儿子只有12岁,没有犯罪行为能力,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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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共同犯罪和盗窃罪的应为岳某与妻子。
2.儿子不构成犯罪,且儿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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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盗窃而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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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盗窃罪,三者共同实施。 为什么? 因为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都完全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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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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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崔德华是程波的继父,算得上是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不能影响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一般来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本没有权利。 本案中,崔德华不能随便处置程波的财产。
3.本案中的买卖关系无效。 因为崔德华不是这五套房子的实际所有人,所以他无权处置这些房子。 这五栋房子由孔兰英和程波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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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德华是程波的监护人。
2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迫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时,才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3、销售合同是因侵犯被监护人利益而可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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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明知手表是赃物,那么他从甲那里购买手表并出售赃物,如果手表的价值很大,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犯罪,他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表也应归还给乙方,不予任何赔偿。如果你不知道桌子是赃物。 那么他的购买就是善意占有,如果他要求归还赃物,他必须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从A或B到C。
如果丙明知赃物是赃物而购买赃物并交给他人,则另一方属于受货人,受赠人不支付价款即可获得赃物,收受人应在追回赃物时以丈夫为条件归还赃物。 如果你不知道手表是赃物,购买后送给别人,那么如果你想归还赃物,A或B会给C一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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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于 B
理由:C明知是赃物,应属于无事先故意的赃物销售。
2)属于C的女朋友,礼物有效。因此,可以打折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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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C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则属于收赃物! 如果不知道,在知道是赃物时,应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交出赃物,等公安机关破案后申请取回你买的钱。
2.如果投诉人知道手表是赃物,并将手表送给女友,女友是善意接受,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知道是赃物,他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看手表要值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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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 C 是否知道手表是赃物,A 都是手表的所有者。 原因如下:
首先,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即使甲不知道赃物有代表并支付了财产的等值价值,也不构成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如此制定以保护合法所有者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因)。
其次,由于投诉人自始至终都不是手表的合法拥有人,当然也无权处分该手表,因此其处分无效,即使他将手表赠与他人,最终也会被追回并返还给合法所有人,投诉人的损失应向甲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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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
合同欺诈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设圈套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或者合同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诱使另一方作出虚假意思,从而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2、如合同按上述条款规定无效,可退回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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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 欺诈。
2.是的,A 要求退货。 A也可以选择不要求退回原件,而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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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理论问题。
1. 交易有效。 未满 18 岁的父母不得要求退款。
张某现年17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小刘十三岁时盗窃不负刑事责任,14岁生日后次日抢劫负刑事责任。
3、我个人认为,太后把手表卖给李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这不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 究其原因,是太后知道手表“珍贵”,应该对它的价值有一定的了解,没有错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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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构成来看,存在主观过失,客观上存在失火行为并造成死亡。 可以根据纵火罪定罪判刑。
医院的医疗事故和火灾的事实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应该分开处理。
首先,火灾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追究纵火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还有其他死亡原因,如果可能的话,可以确定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确定死亡结果是医疗事故的直接结果,并且医疗事故的死亡率没有降低或可以避免的,则可以减轻酌情处罚。
如果评估结论是不存在医疗事故,死亡概率仍然比较高,那么对火灾罪的量刑不会产生影响。
关于纵火罪无罪辩护的问题,我个人觉得不切实际。
重伤包括毁容,而火灾造成的毁容比较常见,所以重伤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即使没有医疗事故,也不一定能做出无罪抗辩。
量刑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况。 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三四年。 如果补偿到位,缓刑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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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属于刑事犯罪,因为医生的重大失误导致伤者死亡,切断了烧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链,伤者死亡原因是医疗事故而不是烧伤,因此没有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民事过错给邻居造成损害,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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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并不打算故意破坏财务。 纵火罪不能被定罪。
然而,甲的行为构成纵火罪。 火灾罪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而造成灾害,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是疏忽公共安全罪。
并间接导致了B的死亡。 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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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无罪抗辩。 纵火罪只有在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况下才被提起,而甲没有造成这种后果,至于乙的死亡是由医生丙造成的,也就是说,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但应支付民事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过失灾害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烧毁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的;
关于出生日期,法律依据的是身份证、户籍本的日期、错误的报告,是没有办法改变的,除非你有出生证明,而且有出生证明,户口可以认为是合适的,没有办法改变,所以如果你想逃出黑名单, 你只能偿还欠款,没有其他可能。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可以协商处理。 您可以移除可拆卸的附加物,也可以要求甲方对装饰进行适当的补偿,因为甲方已经同意您的装饰不会恢复到粗糙的房子。
1.因为当氮气剩下时,红磷没有被燃烧而没有继续燃烧,说明氮气不支持红磷的燃烧,自然不会与红磷发生反应。 因此,对于这个实验,AB的结论是正确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