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已被认定为无效,敬请询问如何修改。

发布于 社会 2024-05-01
5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8

    1.本条可直接删除,不作为标准合同使用。

    的公约。 2、“协议不明确或者因解释有分歧的,由仲裁机构裁定”。

    3.同意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运营商和消费者采用标准条款。

    订立合同的,业主不得在标准条款中增加消费者的下列责任:违约金。

    或者损害赔偿金额超过法定金额或者合理金额; 承担标准条款提供者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其他依法依规规定的。

    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与消费者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下列权利排除在标准条款之外: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要求违约金的权利; 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标准条款的解释权; 对标准条款的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匿名用户2024-01-27

    该条款除为霸权条款外,还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异议解释的规定,无效。

    该条款可直接删除,不作为标准合同中的约定项使用; 也可以修改为“约定不明确或者因解释有分歧,由仲裁机构裁决”; 或者同意请人民法院审判。

  3. 匿名用户2024-01-26

    可以修改为:活动解释权属于法律范围内的公司。

  4. 匿名用户2024-01-25

    [法律分析]。

    最终解释权是非法的,我国《违约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标准条款的解释权。 根据合同部分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解释权属于经营者,是非法的。

    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排除或者限制,对经营者的责任进行减免或者免除,或者增加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规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效力的,不影响合同中关于报批等义务履行的条款的效力和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办理审批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以**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溯性承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代表的行为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生效的除外。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按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有关规定认定,不得仅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宣告合同无效。

  5. 匿名用户2024-01-24

    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

    该条款是典型的“霸主”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本身显然有利于制定标准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标准合同的一方。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标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

    2)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3)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条款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标准条款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第三款、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2)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者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3)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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