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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肯定是拉扯,只要你还在公司工作,就算有问题也没办法,现实就是这样。 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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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在内。 这真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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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那就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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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 公司有什么可怜的,谁让你不放假就回家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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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只要工作应该被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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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工伤,公众承受不起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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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的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受伤的;
2)在工作时间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
5) 外出工作时因事故受伤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列车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中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因工受伤,应当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的,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因工伤住院伙食补助,以及工伤职工在协调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费,由工伤保险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协调区人员规定。
工伤未受工伤且非工伤致病的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与远升签订了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工伤,符合要求的,应当从工伤保险**中支付工伤费用。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受扶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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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工伤赔偿具体包括: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丧葬补贴、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用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支付。州。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停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你好你好你好<>你好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途中突发病,情况紧急,在工作场所死亡或者直接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
1、工伤赔偿具体包括: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丧葬补贴、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需要停工就医的,应当在停工期间接受培训,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但不是在工作中,你有矛盾。
因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害也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的伤害。
与工作无关。
串联工作时间不是自己工作的表现,不应被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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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在工作时间内非工作死亡是否被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如果一个人因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则视为工伤。 突发疾病要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构成物的三个要素,没有其中一个要素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种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被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于急速扬尘的人。
如果我在工作时间内死亡,但不是在工作中死亡,是否被视为工伤?
它不是工伤,也不被视为工伤。
什么? 是自然死亡吗?
工伤的定义: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单位的日常生产, 该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非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与本单位重大利益直接相关的工作;(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四)在生产、工作期间、区域内,因不安全的泄漏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紧张或首次抢救后工作能力完全丧失而突发疾病死亡的; (五)因公造成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救援、救灾、救援等活动; (七)因公致残、因战争致残的军人复员转入企业工作的; (8)在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受伤或失踪,或因突发疾病死亡或首次抢救后丧失工作能力**。
9)在规定的上下班通勤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个人责任或无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不予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者违法行为;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五)故意违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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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里的“突发疾病”一词包括各种疾病。 “48小时”的开始时间是从在医疗机构首次诊断的时间到突发疾病首次诊断之间的时间计算的。
员工是否突发疾病死亡,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职工在工作、工作中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救助后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但当时未当场死亡,但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不视为工伤,不能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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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公司内受伤的员工并非都是工伤,只有因工伤因工伤和在工作时间内、上班前后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员工,以及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员工,才被视为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按工伤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淘汰工人而发生事故受伤的;
2)在工作时间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
5) 外出工作时因事故受伤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列车等非主要责任的事故中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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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先生在工作中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但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协议,承担所有工伤责任,这份协议合法吗? 李某的情况可否算是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失败后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上的工作时间,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工作时间、下班之间的休息时间。
“工作职位”既包括雇员的日常工作职位,也包括雇主分配和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职位。 突发疾病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职业病以外的自身引起的疾病,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各种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一切工伤责任由他承担”的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法,无效。
笔者认为,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工作失败后48小时内死亡的; (二)在紧急救援、救灾或者其他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因公受伤致残,取得革命军人残疾证明,但到达用人单位后受伤的雇员。 职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或者同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