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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
(三)为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
(四)已经发表过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文章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六)为课堂教学、学校科学研究目的,少量翻译、复制已发表的著作,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馆藏作品,以展示、保存版本为目的;
(九)免费演出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已出版作品;
10)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出版的作品转换为盲文。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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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 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版权法的双重目的,即保护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对某一作品规定充分权利时,在作品使用方面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仍按照传统模式,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土地。
l.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该作品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 (四)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在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五)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六)为课堂教学、学校科学研究目的,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用于展示或观看保存的版本; 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拍照、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 以盲文出版已发表的作品。 对出版者、表演者、录像制作者、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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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0款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的艺术作品,应当进行复制、绘画、拍照、录像。 没有明确说明该用途是用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允许在公共场所合理使用艺术作品,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以上述方式在公共场所使用艺术作品用于非营利目的,与将创意作品放置在公共场所的目的一致。 而且,这种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因此,本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质,并明确各种具体情况下的使用目的。
b) 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涉及教学使用。 目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多样,应将“**”和“表演”两种使用方式作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予以补充。
通过这种方式,它有助于实现公民,特别是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或“表演”形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的录音或录像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的邻接权。 还应规定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方式。
根据现实中允许公开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官方使用应限于复制和翻译,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
3)在使用对象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款规定,已出版的作品应当由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
对国家机关的提法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 外国立法对官方使用问题有不同的规定。 在德国,国家当局被定义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
在日本,国家机关被定义为立法和司法机关。 但是,大多数国家直接规定,公务使用的主体是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
iv) 其他。《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1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视为合理使用。 该条的立法意图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与发展,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
这项规定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中是独一无二的,与国际公约不符。 但是,作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之一,本项限制了著作权,限制的理由和合理性没有充分的依据。 国家可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文作品的报酬,但不得以立法形式直接撤销著作权人的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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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为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该作品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
以报道时事为目的,引用报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电影发表的作品; 4.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社论、评论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6.
为课堂教学、学校科学研究目的,少量翻译、复制已发表的著作,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国家机关出版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收藏的作品,用于展示或保存版本; 9.
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 10.对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拍照或录像; 11.将已出版的汉族文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以便在中国出版和发行; 12.
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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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 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报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
(四)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其他报刊、通讯、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过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予发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25条.
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教科书编纂出版教育计划,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将已出版作品或短篇文学作品、**作品、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图画作品编纂成教科书片段,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标明作者姓名或者标题或者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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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是对著作权人盲权范围的限制; 从版权所有者(即用户)以外的人的角度来看,从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种权利。 “合理使用牛排应包括五层含义:
首先,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的。 第三,不需要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四,不支付报酬。 第五,不构成侵权,属于法律行为。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目的是防止著作权人权利被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和创作自由,阻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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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1、将他人已发表的著作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鉴赏;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
(四)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其他报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刊登过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25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而编写的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出版作品的片段、文学短篇、**作品或者单件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图画作品编入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注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或者作品名称,以及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
前款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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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擅自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将他人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鉴赏的;(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发表的作品;(四)已经发表过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文章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但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集会上发表或者发表演讲稿,作者声明不准发表的除外; (六)为课堂教学、学校科学研究目的,少量翻译、复制已发表的著作,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已经出版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馆藏作品,以展示、保存版本为目的;(九)免费演出未向公众收费、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已出版作品;10)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12) 将已出版的作品转换为盲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假埋葬的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愿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编排现有作品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编排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 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 例如: >>>More
一。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制; 从版权所有者(即用户)以外的人的角度来看,从使用他人的作品中受益是一种权利。 >>>More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 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 例如: >>>More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以某种方式使用。 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不将某些不损害著作权的行为视为侵权。 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