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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当事人已经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物,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受理。
法律分析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原保全措施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 案件已经提交二审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申请应予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间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 命令其执行某些行为,或禁止其执行某些行为;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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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受理举报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瞒、变卖、损毁财物等行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延长原保全措施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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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审判决后,以财产为由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异议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示范裁定的上诉,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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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审判决后,以财产为由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异议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对裁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