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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才能在上诉期限内上诉,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仍有不服的,仍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书面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属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附属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的上诉权。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员、近亲属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但不能停止执行该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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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即使上诉也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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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限制减刑是刑事处罚中一种特殊的尊重模式,其适用也受到严格要求。 一般情况下,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限制减刑。
当然,即使罪犯被限制减刑,以后仍有减刑的可能,但要确保减刑后的最低服刑年限达到规定的水平。
法律依据《刑法》第78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狱规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悔改,有立功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贡献之一的,给予减刑: (一)防止他人从事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内或者监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人; (五)抗灾、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 (六)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服刑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以下;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五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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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都能得到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的区别:1.在适用条件上,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罪犯,而死刑对应判处死刑的罪行暂缓执行,但有法定或酌情减轻情节,仅减轻处罚; 2.在审判程序上,凡被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的人,无论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无论他们是否上诉;3.在刑事处罚方式上,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没有故意犯罪的,在二年刑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犯罪,经查明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过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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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即刑期必须以缓刑期服刑两年为缓刑期,如果在缓刑期内没有犯罪行为,则不能执行死刑,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限的制度,即使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认真遵守监狱规律,接受教育改造,真正表现出悔改,或者在执行期间有立功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给予减刑:
(一)妨碍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内或者监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牺牲自己救人;
(五)抗灾、消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
(六)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真正悔改”,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罪和悔改;
2)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一般情况下,两审(上庭和下院)是终审,不满意的只能申请再审。 终审和二审只是在审判级别上有所不同,没有最好和最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