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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责任方面,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相竞争。 此时,被害人同时处于两种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遭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条件,则与用人单位形成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能否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赔偿? 在这方面,用人单位和雇员之间经常出现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方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对同一情况一分一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或其亲属因第三人取得工伤民事赔偿后能否取得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的答复》,在工伤、交通事故发生竞争时,受伤人员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障,又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 即获得双倍补偿。但是,在许多地区,工伤和交通事故没有优先赔偿,只有医疗费用不能两次支付。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责任在事故中受伤,并按照事故伤害处理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或者认定工伤,工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 工伤补助金按照待遇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办理,原则如下:
1)如属医疗费、**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且已按照相关事故伤害治疗规定取得相应赔偿的,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投保员工为参保职工的,差额由工伤保险**按规定标准补足;
2)属于停工期间的住院餐补助、医疗交通住宿费、工资、护理费等项目,并已按照有关事故伤害治疗规定获得赔偿的,不能重复支付;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3)如果是补偿性治疗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没有对补偿治疗项目作出竞争性规定,就应依法赔偿相应的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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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再办理工伤赔偿事后。
这是因为几乎整个社会保障部门以前都使用工伤赔偿作为事故赔偿的补充。 即重点采用:如果事故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则由工伤保险补充。 而这种方法不能没有补偿顺序。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明确否定了“意外赔偿低于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应当补”的办法,指出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应该同时赔偿(双重赔偿),社会上出现了混淆。 因为只有一张发票,所以赔偿必须记录在案,财务系统规定只能使用原始发票。 如何同时补偿?
到目前为止,法律学者们对这个问题一直很困惑,他们只能走自己的路。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只提出了伤残赔偿,所以它可以这样做。 但是,残疾赔偿不需要发票。
但顺序没有改变。 否则,交通事故赔偿人跑到社保局算账,社保局跑到交警大队事故科。你看过吗? 我想我没看过。 不是这样吗? 这说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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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可以与工伤赔偿同时获得吗? 听听老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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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没有规定,如果因第三方车辆事故确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将不予赔偿医疗费用,即使医疗费用提前支付,也必须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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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赔偿顺序没有规定,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车辆造成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不予赔偿医疗费用,即使医疗费用提前支付,也必须向当事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工伤是由第三者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第三者无法确定的,工伤保险应当提前支付。 工伤保险**提前缴纳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死亡,那么只要机动车负有责任,无论责任大小,机动车的强制交通保险都必须预先赔偿12万元。 超过强制交通保险金额的,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共同承担。 由此可见,事故责任方的赔偿包括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 >>>More
要先报案,让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再起诉法律,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院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失败由法院作出判决。 这是维护您的权利的最佳方式。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当地收入标准计算的,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家庭的赔偿标准不同,城市地区会高很多。 您的汽车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这将帮助您解决许多问题。 死亡保险公司也必须提出索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