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所以你朋友的父母的婚姻仍然有效。
如果你朋友的母亲想再婚,首先要做的就是结束目前的婚姻。 她可以上法庭起诉离婚,这种情况通常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没有任何拖延。 法院判决离婚后,她可以重新登记结婚。
根据你的信息,你朋友的父母应该在大约20年前就建立了事实婚姻,当时事实婚姻受到法院的保护,并建议你朋友的母亲通过诉讼解除事实婚姻。
-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朋友的父母应该在大约20年前就建立了事实婚姻,当时事实婚姻受到法院的保护,建议你朋友的母亲通过诉讼解除事实婚姻。
-
父亲和母亲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典型的同居关系,母亲可以随时结婚,而且是第一次婚姻(不是第二次婚姻)。
-
现在没有事实婚姻这回事,本案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你的朋友只能算是私生子。 如果他的父母还想在一起,当然应该办理结婚手续,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在完全没有必要弥补这种情况,只要妈妈找到合适的人直接结婚就行了。
至于财产,他父亲离开时,他已经放弃了。
-
目前,中国法律已经废除了对事实婚姻的保护。 双方可以补发结婚证,婚姻的效力应追溯到婚姻实质要素成立之时。
如果现在要分居,不需要手续和手续,在结婚证续签之前,他们处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
我一开始没有拿到结婚证,现在我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
-
法律分析: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即构成事实婚姻,离婚通过诉讼进行。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仍未申领结婚证的,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3、结婚证遗失的,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有常住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再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办理离婚,也可以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签发婚姻状况证明书即可; 然后通过协议或诉讼进行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向,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
第一百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反复教养的不良习惯,没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当事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没有结婚证的夫妻如何离婚要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即为事实婚姻,如果办理离婚,则需通过诉讼进行。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仍未办理结婚证的,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
3、如结婚证遗失,只需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再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办理离婚,或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结婚状况证明并作出声明即可, 然后通过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凭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并确认属实的,应当向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
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之前,除非双方愿意重新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实施后,不存在离婚问题。 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终止关系,自行终止就足够了。
如果对同居财产的分割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抚养费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从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发,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并兼顾父母抚养子女能力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这是小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 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
1.以前爸爸没有结婚证记录,但现在爸妈想离婚,怎么离婚就问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世2001年第30号),规定: 第五条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夫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办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一男一女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结婚登记后再受理案件; 未办理完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办理。
因此,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我结婚了。
这只是事实上的婚姻,而不是法律承认的婚姻。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双方都登记结婚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您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关系。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收入仍是个人财产,这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
我们来谈谈养育孩子的问题吧!
子女抚养问题应当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从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发,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3、二周岁以上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与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
1)因其他原因做过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与他/她同住,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对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孩子一起生活。
4、父亲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都要求孩子与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子或孙子, 儿童与父亲或母亲同住可被视为优先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您可以援引子女抚养的有利情况,在法院确定子女由您抚养后,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应当视为事实婚姻。 >>>More
只要你出生在中国,活着的人就是中国公民,可以得到一个户口。 凭出生证明,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以在户口登记地办理相关手续。 即使父母有过错,孩子也不应该为这个错误负责。
非婚生子女的,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自愿与父母定居的政策,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子女说明书,自行或其监护人申请永久居住登记。 申请与父亲定居的,非婚生子,无户口,还须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