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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以双方协议为准,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此外,男女是平等的。 法院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它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这部分财产的处置权是平等的,因此,在离婚时分割这部分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分割夫妻财产时,一方面要注意不侵犯夫妻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妇女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尊重各方的意愿。 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予以禁止。
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法院对共有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一方归所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的效用和价值不应受到损害,以保证生产活动和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目前生产资料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较大的情况下。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存手段,也应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以便最好地利用财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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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检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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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过错赔偿原则。 4、经济援助原则,离婚时,如果一方遇到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5.损害赔偿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通过双方协议处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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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 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的,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等的合法权益,就予以允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第一百零七十六条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书,亲属应当慎重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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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
1.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换言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实际需要,具体处理也可以不同。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归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发生重大差额的,取得超额财产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与差额相等的财产。
(三)结婚登记后按照习俗缴纳彩礼,按照习俗缴纳彩礼的,或者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另一方合伙经营,承租人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拥有财产份额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5)对于夫妻双方当年共同经营的养殖、种植业,考虑到离婚时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发展,应合理分割或折价。
6)双方在婚前对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翻新、拆建,离婚时产权未发生变更,属于另一方的乘法部分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按折扣价补偿。
7)通过婚姻获得的财产,如果婚姻时间不长,或者由于要求财产而使另一方生活困难。可以根据需要返回。 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产的性质是请求还是赠与的,可以作为赠与处理。
8)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或无过错的一方进行分割。被分配房屋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 当双方处于相同条件时,应该照顾妇女。
9)离婚时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另一方。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损害、消耗或丢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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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要分辨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绝对不是这样。
法律分析:在夫妻法定个人财产范围内,下列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领取的残疾人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单面专用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保险金、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的; (六)军人复职津贴、自营职业津贴中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 (七)婚前一方购置并以自己名义登记的不动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原则上租金所有权视为登记名所有; (8)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以出资人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仅赠与子女一方,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