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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记录, 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查证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化或者证据灭失等原因无法查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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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工,根据双方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确定。 因为责任主要是基于对所承担的事故的责任。 具体来说,交警应先出具责任书,然后根据相关情况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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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核实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在事故现场的,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法律依据
《粉尘租赁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交警赶到现场,首先组织抢救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警应当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事故车辆可以为取证目的扣留,但应妥善保管,以便核实。 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等职业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评价结论应当由评价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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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有关情况;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发出验收通知书;
3、交管部门决定接受该山的,应当制作登记表。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经现场调查发现为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非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原因处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并通知当事人。 一般而言,上述事故现场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调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原状。 经现场调查发现为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非交通事故的,应当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般而言,上述事故现场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移走后,当事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备案。记录,并在三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登记表; 经查证不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依法审查、重新认定事故。此外,您也可以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作出对您有利的认定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