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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在物质和经济上抚养和照顾未成年子女,如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帮助。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此背景下,“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上学并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例如已经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子女。 由此可见,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和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孩子,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能独立生活的,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父母也愿意付出代价,但从法律上讲,父母只是履行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履行这种义务在法律上并不是强制性的, 而孩子可以自己直接向父母索赔,父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 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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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
父母在法律上不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大学费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当子女年满18周岁,仍需父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时,是指:一是子女受过高中及以下教育。 其次,由于非主观原因,孩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在上述非上述情形下,父母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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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因此,父母是否有义务提供费用与他们在大学的年龄直接相关,如果他们年满十八岁,他们没有义务提供费用。 但是,在校期间,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支持**,最好由家长履行照顾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成年子女的义务,或者没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承担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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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我需要为我的大学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离婚后,孩子上大学时一般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直到孩子年满18岁。 父母在法律上不再有义务支付孩子的大学费用。 如果孩子年满18岁,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孩子年满18周岁,对方是否还有孩子的监护权?
1.孩子在18岁时已经成年,父母对他没有监护权。 2.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指抚养和照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已经成年,成为具有行动能力的独立人,因此父母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如果孩子是成年人,但正处于上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的阶段,父母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3. 孩子年满18岁时是否仍有监护权?
通常,由实际情况决定孩子在年满 18 岁时是否仍拥有监护权。 十八周岁以下,属于法定监护和监护。 一旦孩子年满十八岁,孩子就成为独立演员,监护权被自动撤销。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子女年满18岁时终止。 18岁以后,父母没有法律义务抚养孩子,包括在孩子上大学期间抚养孩子。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有颤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
(一)不能工作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的;
2)仍在上学的人;
3)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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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父母对受过大学以上教育的成年子女没有法律义务支付赡养费,但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仍应承担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成年子女的义务,没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今天,我非常高兴地向大家宣布一件喜事——我们村民的孩子顺利考上了大学! 这是我们全村的骄傲和荣耀,也是他们辛勤工作的结果。 >>>More
杯子、牙膏、牙刷、毛巾、洗衣粉、衣架、沐浴露、洗发水,如果懒得带,也可以在这里买到,反正基本都是新的。 冬天洗头后,小吹风机很有用,也可以用来快速烘干衣服。 胡须,无论你以前是否使用过它们,在大学里几乎不可能使用它们。 >>>More
可以免除高中学费。
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设立普通高中学费杂费的意见》(财窘2016年第292号),决定对公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含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学生、 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以及由农村特困家庭支持的学生)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