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无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之间的区别?

发布于 财经 2024-03-28
8个回答
  1. 匿名用户2024-01-26

    在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中。

    银行保理。

    在企业第一资产中,在收到银行资金时,直接借记应收账款,提高应收账款率。

    应收账款银行保理有追索权等同于处理抵押贷款。 应收账款确认不终止。 保理业务收入确认为企业短期借款,不影响应收账款率,但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与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在于,保理商可以在应收账款以任何理由无法收回时对**商家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是相对的,可以约定。

  2. 匿名用户2024-01-25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银行保理业务,企业相当于一项资产,在收到银行付款时,直接将应收账款归入账户,从而提高应收账款率。 在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银行保理业务中,企业相当于进行抵押贷款,不应终止应收账款的确认,保理业务的收益应确认为企业的短期贷款,不仅不影响应收账款率, 同时也提高了资产负债率。

  3. 匿名用户2024-01-24

    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1、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卖方将商品交易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赊销方式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

    2、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卖方不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即买方未按时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的,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卖方还应承担应本行要求回购应收账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

    当事人约定对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保理融资资金的本息返还或者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回购,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扣除保理融资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仍有盈余的,剩余部分返还应收账款债权人。

    行使索赔权的要求是什么?

    1、挨饿的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

    3、相关司法文书和处罚决定书;

    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退货证明;

    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跑证明;

    6.由公证人出具的具有驳回证明效力的文件。

  4. 匿名用户2024-01-23

    您好,有追索权和非追索权保理。

    区别如下:

    追索权的差异。

    追索权保理:因任何原因应收账款。

    如果无法追回,保理公司可以向卖方行使追索权。

    无追索权保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信用风险只发生在买方身上。

    因商事合同纠纷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保理公司仍有权向卖方追索。 因此,无追索权保理只是相对的,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追索权。

    表中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

    转让“,如果企业已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收益,则终止对金融资产的确认。

    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因此剩余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收益几乎不转移,确认不能终止,即资产负债表无法变现。

    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因此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收益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即资产负债表可以变现。

    扩展信息:1:什么是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有权要求其前任在汇票被拒绝支付或者发生其他法律原因时,偿还汇票的金额及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债权人的受偿权无法得到满足时向票据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它是一种制度,用于补偿受付权对持有人票据权利实现的限制。

    在金融活动和流通票据流通过程中,当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票据背书人和出票人追讨票据付款。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到期票据的持有人对应付票据进行支付。

    在认领和兑现账单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可以向付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其他合法出票人)申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明,然后凭证要求票据背书人提供账单。 金额是发票金额加上利息加上拒付费用。 被申请人全额支付金额后,可以从原来的手上收回,直到收银员被收回。

    如果汇票背书人希望免除这一责任,他可以表明在背书时没有追索权。

  5. 匿名用户2024-01-22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将资金转给**企业后,放弃对**企业的追索权,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的风险。

    一般而言,保理商在债务人存在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算等)时放弃追索权,在因商事合同纠纷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保理商仍对第一商家享有追索权。

    在当前的国际保理业务中,主流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与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在于,在后一种情况下,当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无法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对**商家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放弃追索权是相对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6. 匿名用户2024-01-21

    法律分析: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险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相关费用的,无需返还应收账款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或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没有追索权停止保理的,保理商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商不得返还保理融资资金中超过保理融资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的部分。

  7. 匿名用户2024-01-20

    1.追索权的差异。 追索权保理:

    无论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原因是什么,保理公司都可以向出卖人追索。 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按合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存在信用风险时才放弃追索权,保理公司因商事合同纠纷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

    2.表中的差异。 追索权保理:

    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必须承担回购责任,因此应收账款的风险和回报几乎不转移,确认不能终止,资产负债表无法变现。 无追索权保理的早期抗辩: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收益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可以实现资产负债表。

  8. 匿名用户2024-01-19

    法律分析:无追索权担保是指保理商在**商家提供的信用额度内承保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按照**商家提供的债务人信用额度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当保理商因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无法再收回**商家发出的融资款项(即 债务困扰、偿付能力不足或破产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合同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和支付期限和方式、货币、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等。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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