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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法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法律关系。 高利贷、赌债等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受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起诉要求高息回报,法院就不该支持。
其次,民法体现了当事人之间高度的意志自主性,借款的事实确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返还。 一般来说,借条是清楚明了的,如果证据充分,对方应该能够胜诉。
最后,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许多民事案件都采用调解制度。 也就是说,法官充当调解人,调和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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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银行业务,但应属于民商法的法律范围。
首先,我认为你父亲当时应该在你们的私人借贷关系中做借据,但是没有具体的还款日期和利息。 如果你看一下起诉贷款关系的法律诉讼时效,你说已经三年了。 法院很有可能不受理对方提起的诉讼。
理由是:超过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因此,对方很可能在骗你。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放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而且,你说“利息是每月5美分”,远远超出了这个规定,所以他的5美分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鉴于以上两点,建议: 1、咨询专业律师。 2.不要私下解决,最好通过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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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私人贷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将视为无利息,如果还款日期未确定,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归还。 如要求另一方归还贷款,而另一方未能按时还款,利息将从另一方应归还之日起计算。
在私人借贷关系中,如果借据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法院将认定没有利息。
如果你不写利息,你就没有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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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未写利息,则视为无利息。 支付的利息被视为返还的本金金额。
当然,你父亲坚持这个观点。 同时,建议您指定律师介入此案。
b.你不必用房子来偿还债务,法院也不会拍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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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怕,起诉也没关系,如果高利贷违法,司法法庭会按照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法院不会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 也就是说,比如银行现在有3年期带息存款,即1万元利息,即每年1322元×43万=5.7276亿×3年=171828元。 我把它算在三年的死存款上。
这是最糟糕的计算)这是3月份的利息,我不知道现在银行的利息是多少。如果你付不起还钱,或者人家要和你打官司,你真的还不清,只能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如果不还钱,法律上不用改那么多,但道德上你被怀疑不值得信赖。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用两管笔写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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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借据上没有还款日期,还款时间由借款人决定,但必须有合理的提醒时间。
2、如借据上未明确约定利息,三年期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3.我粗略估计,即使是带息的本金也在50左右。
4、对方当事人不宜起诉,因为如果被起诉,法院肯定不会按照高利贷的利率来计算利息,如果没有明确的利息,一般会按照同期的银行利率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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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法院将按有关三年的全国平均利率计算利息,则不会是 5 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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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法律上讲,未写还款日期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法律效力,因此借据有效,不写还款时间,但影响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清偿贷款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归还贷款,到期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回贷款的,应当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尚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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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据中没有贷款利息,则无法要求支付利息。 如有请求,可以协议履行不全为由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本息(利息仅在法律范围内受保护:司法保护范围,即年利率低于24%的民间贷款依法受法律保护; 不受司法保护的范围,即年利率超过36%的私人贷款,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不受司法保护; 自然债务区间,即年利率在24%-36%之间,该区间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 法院不会保护它。
具体起诉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世2015年第18号)如下: 第二条 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贷方。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和其他债权凭证未注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第三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协议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例仍不确定的,应当以合同履行地为收款方所在地。
具体而言,利息能否得到支持,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世2015年第18号)如下: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借据和其他债权证明中注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视为本金。 从本金中提前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实际借出的金额作为本金。
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总利率部分。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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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还款记录、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词等。 如果贷款人再次要求还款,它可能会拒绝。 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李煜私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利息的,李窦的贷款人主张在贷款期内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 和市场利率。当事人及其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利息; 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合同纠纷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More
现在的情况很特殊,你要是去无疑会让事情变得更糟,至于你借钱给他买房的事情,他妈应该知道,你可以在一旁商量一下,或者等一会儿再提,你也可以慷慨一点,帮他们渡过难关,说不定以后要钱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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