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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证明可以提交给原讼法庭,以免除律师费。
参见: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受理费。 除受理案件费用外,其他诉讼费用应当按规定缴纳。
当事人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有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免或者免缴。
二、诉讼费用的缴纳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有实际困难的,提供司法协助,确保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协助,缓缴、减免、免缴诉讼费用。
费用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免除诉讼费用:
(一)无固定生计的残疾人**;
2) 追索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养老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农村特困人口定期救济金领取者、农村五项保障金领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者;
(四)其合法权益因勇敢的正义行为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其他确需豁免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减免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领取社会救助、家庭生产经营难以维持的;
(二)是国家规定的优先照料或者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救助管理站;
(四)其他确需减少支付的情形。
人民法院批准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缴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基金或经济补偿;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要求赔偿;
(三)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
4)其他确需延期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提起诉讼、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依靠基本生活费申请免除或者减免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的,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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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减免,需要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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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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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或免除律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派遣差旅费诉讼费补充规定》,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有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迟延、减免或者免缴。 是否中止、减刑、免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协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暂缓、减免、免缴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益机构,如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伤残者疗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为无固定生活的残疾人。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生产经营难以继续经营的。
(四)当事人正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援助。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展其他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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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民事诉讼中的二级肢体残疾低收入家庭,可以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旦受理获批,法律援助中心将免除律师费,法院将免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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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提起诉讼的人都必须支付法律费用。 但是,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延迟支付或免除支付诉讼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无固定生计的残疾人**;
2) 追索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养老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农村特困人口定期救济金领取者、农村五项保障金领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者;
(四)其合法权益因勇敢的正义行为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其他确需免除歌曲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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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低收入人员可以免交诉讼费。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收诉讼费用:
(一)无固定生计的残疾人**;
2) 追索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养老金;
三)。生活津贴领取者享受特困人口定期救济的农村人、农村五险人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没有其他收入;
(四)其合法权益因勇敢的正义行为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其他确需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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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被起诉与享受生活津贴无关,也没有规定如果你因在县内出售知识而被起诉,必须取消生活津贴。
所以你可以,但如果你被判刑,你必须取消生活津贴。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对极端贫困人口的扶持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照顾那些无法照顾自己的人;
c) 为疾病提供保障**;
4)办理丧葬事宜。
极端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确定并公布。
对极端贫困人口的扶持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津贴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挂钩。
第十六条 申请极端贫困人口扶助,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极端贫困人口扶持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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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津贴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免交律师费。
诉讼费用的支付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协助,缓付、减免诉讼费用。
费用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除诉讼费用:
(一)无固定生计的残疾人**;
2) 追索赡养费、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养老金;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者、农村特困人口定期救济金领取者、农村五项保障金领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者;
(四)其合法权益因勇敢的正义行为或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害,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其他确需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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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诉讼费,法院会同意。
2、法院要让通情达理的人打得起官司,对于家庭困难的人,可以放慢脚步,免交诉讼费。
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支付诉讼费用方面有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迟、减免、免除诉讼费用的司法协助。
费用豁免仅适用于自然人。
四、《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缓缴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基金或经济补偿;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要求赔偿;
(三)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
4)其他确需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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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救济,法院可以免除律师费。
小微非经营性乘用车6年内每2年检查一次; 6年以上,每年检查1次; 超过15年,每6个月检查一次;对于运营不到 5 年的乘用车,每年检查 1 次; 5年以上,每6个月检查一次; 货车、大中型非经营性乘用车,10年内每年检查一次; 10年以上,每6个月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