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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计算。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非直接受抚养人有固定收入的,支付标准为每月总收入的20%-30%; 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抚养费负担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子女抚养费数额可参照上述比例,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福利比例。
如果配偶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失踪,子女抚养费可用于抵消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通常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由两个以上子女负责抚养费用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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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最低工资! 父母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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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通常按以下费率支付: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赡养费一般可以是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 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2.如无固定收益,可按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年均收入,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维修金额。
3.如有特殊情况,如儿童长期患重病,或残疾儿童,可适当增加。
1.离婚后的一般赡养费是多少。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的金额一般可以基于其每月总收入的20 30。 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
2、如无固定收入,子女抚养费金额可按当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年收入确定,参照1.
一般而言,年均收入和年均生活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考标准》确定。
3、如有特殊情况,如儿童长期患重大疾病或儿童残疾,可适当增加。
2. 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如何计算。
监护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关系。 抚养是父母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
父母双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费率如下:
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子女抚养费通常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由两个以上子女负责抚养费用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每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
2.如无固定收入,子女抚养津贴数额可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考标准》确定的平均年收入和平均年生活费用计算。
3.如有特殊情况,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减少。 特殊要求是指儿童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儿童残疾的时期。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 应承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调建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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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支付期有两种类型:本金期和特殊期。
原则上,支付期限是指支付子女抚养费津贴,一般在子女年满18岁时结束。 如果父母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劳动收入是主要生计**,并且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特殊期间是指子女仍需根据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以下三种情形,停产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丧失工作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 那些仍在上学的人; 那些没有能力和条件谋生的人。 如果子女处于上述特殊情况之一,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科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18周岁。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父母,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计,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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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年子女仍在上学并且没有受过高中教育,则父母必须支付成年子女的赡养费。 子女抚养费是由父母或其他有义务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和其他费用。 在我国,法律上的赡养费是指当未成年人不能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其赡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7条。
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抚养成年子女的义务,或者没有工作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承担赡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关于婚姻家庭部分适用情况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尚在上学、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个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处理不好,会对孩子产生很大的影响,要看孩子多大了,如果他长大了,可以和孩子讨论一下,看看他的意见。 如果年纪小,可以先藏起来,等孩子慢慢适应后再说,或者等他长大了,慢慢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