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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贴为上年度全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受抚养亲属的养恤金,应按照劳动者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公殉职且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的主要生活资料。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每个孤独或孤儿的老人或孤儿每月10%。
经核定的受扶养亲属养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作期间死亡的雇员的工资。 亲属的具体赡养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伤死亡津贴标准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残疾雇员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养恤金。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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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死亡死亡,其直系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础上领取丧葬补助金、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 薪酬标准包括:1、丧葬补贴为上年度全区员工平均月薪6个月; 受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悄悄支付给无法工作的亲属,并按照劳动者自身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供因公殉职的劳动者的主要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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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丧葬津贴、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对因公死亡给予补偿。 1)丧葬补贴为上年度全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受抚养亲属的养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或孤儿老人或孤儿每月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中支付:
(一)医疗费用、工伤费用;
2)住院餐补助;
3)总体规划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4)为残疾人安装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5)对不能自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照顾费用;
6) 1至4级残疾雇员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每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解除、解除时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因公死亡的,抚恤金、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和未亡家属领取的工伤死亡津贴;
9)劳动能力考核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年级、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本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郑烨悄悄摸摸。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金。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从工伤保险**中预付。
从工伤保险**中预先支付的工伤保险金,由用人单位报销。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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